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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托克托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
      定》的通知

      托克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托克托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
      定》的通知

      來源:www.huhhot.gov.cn 時間:2022-12-22 17:37:25 查閱:9

      定》的通知

      托政辦發〔2020〕15號

      各鎮,河口管委會,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縣各相關部門:

      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托克托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8月18日

      托克托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方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內蒙古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托克托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托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河口管委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屬地管理與分級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河口管委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縣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依法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負有業務、生產經營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將安全生產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切實承擔起相應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第九條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代表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監督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其成員單位由縣各部門和單位組成。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縣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自覺服從縣安委會領導、協調和監督。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參與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第十條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河口管委會、

      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認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指導、監督、督查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打擊查處本行業領域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

      (四)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和安全投入等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指導、組織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六)負責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七)按照職責參與或者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八)嚴格落實各鎮、河口管委會、各部門、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領導責任,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各黨政主要領導每月至少帶隊開展一次本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協調解決突出問題。

      第三章 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認真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隱患。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市和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本部門的安全檢查,建立本行業領域監管對象清單、監管責任清單、隱患排查清單、隱患整改銷號清單,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或監督有關單位實施。

      (六)負有行政許可權的單位,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項目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

      (七)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必須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落實安全監管工作經費。

      (八)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署后,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并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演練。

      (九)當本系統或監管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十)負責本部門直屬、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將縣人民政府及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層層落實到本部門,采取措施保證落實。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及縣安委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托克托工業園區管委會

      (一)負責工業園區內所有入園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材、電力、輕工、機械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園區內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和環境衛生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入園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履行情況;

      (二)負責工業園區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園區開發建設發展規劃,與園區開發建設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促進安全生產與開發建設相協調;

      (三)根據園區開發建設的總體進度,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分解任務、落實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屬地責任或屬地監管責任;

      (四)按要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和協調園區開發建設、企業管理、國有資產等方面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指導、督促相關措施的落實;

      (五)協調組織內部各部門、各派駐站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安全生產的經費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各鎮、河口管委會

      (一)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及治理、安全監管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應急管理基礎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商貿網點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消滅監管盲區和安全隱患死角;負責轄區內防洪防汛和園林防火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日常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

      (四)加強對所轄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協調和考核工作;

      (五)鐵路沿線應當落實安全監督管理和護路聯防責任,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審核擬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統籌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編制;

      (二)審核提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關系;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縣監察委員會

      (一)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

      (二)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調查核實有關監察對象的責任,提出處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并對事故責任追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縣財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督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二)負責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等。并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在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規章和規定,嚴格執行安全準入,并保證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負責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儲備糧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儲備糧安全協管工作;

      (五)在項目立項(核準備案)后,依照本規定及時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安全監管。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八條工業園區經濟發展局

      (一)負責工業園區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和批準立項建設的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入園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入園企業內部和外協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項目立項(核準備案)后,依照本規定及時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安全監管。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九條縣工業信息和科學技術局

      (一)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工業和信息化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商貿服務業(包括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強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督促檢查物流產業、物流園區、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協同公安等部門做好民爆器材過境運輸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八)負責電信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在項目立項(核準備案)后,依照本規定及時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安全監管。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負責建筑業(建筑裝飾裝修、室內裝飾行業、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三)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排澇、路燈、環境衛生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城鎮燃氣、供水、供氣、供熱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縣加氣站的安全監管;

      (七)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八)負責人防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九)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公安局

      (一)負責道路交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消防救援大隊監管以外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行為;

      (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依法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負責全縣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商業或集會游行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縣交通運輸局

      (一)負責全縣道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及運輸工具、裝卸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道路客貨站(場)經營、停車場、機動車維修經營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縣屬公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境內縣屬干線公路、橋梁構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含標志、標線)等的安全養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置,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渡口、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隱患治理;

      (七)負責水域運輸船舶(含渡口、旅游景區內機動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城市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職責范圍內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h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教育局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社會力量辦學,包括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化學實驗室、校舍等)的安全監管工作,特別是易燃易爆、用火用電等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四)負責民辦幼兒園的安全監管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自然資源局

      (一)負責審批土地使用及頒發采礦許可證,做好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和周邊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處置工作;

      (二)依法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建設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負責將公共安全設施納入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礦山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負責對地質勘查機構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負責托縣嘉和煤炭物流園區以外煤場的安全監管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托縣分局

      (一)聯合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三)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四)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負責固廢填埋場、污水處理等環保處理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全縣食品、藥品的生產加工、流通環節,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按照規定權限組織開展或參加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六)依法查處監管范圍內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產地的煙花爆竹行為;

      (七)負責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監督管理全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水務局

      (一)負責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水利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水庫、堤防、灌區、引水樞紐、淤地壩的安全監控工作;

      (五)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農牧局

      (一)負責農牧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農牧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農牧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牧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和調解處理;

      (四)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五)負責養殖場、屠宰場、養殖園區、飼草料生產、經營、加工倉儲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負責農牧業生產、畜牧業養殖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一)負責衛生和健康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醫院等各類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全縣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健康檢查等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對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五)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處置和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三十條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一)負責文化、體育和旅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文化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演出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負責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和云中文化宮的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四)負責以文旅局名義舉辦承辦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五)負責印刷、裝訂及其他印刷服務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負責旅游景點(景區)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監管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文物勘查、文物建筑搶險、修繕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配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特種旅游項目和設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負責旅游景區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經營性公共體育場所和設施、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林業和草原局

      (一)負責林業、草原和濕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監管工作;

      (三)負責林木采伐和運輸、林產品加工、林產化工及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氣象局

      (一)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御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做好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三條縣民政局

      (一)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社會(兒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光榮院、救助管理站、福利企業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負責對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行為;

      (二)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有關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司法局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將安全生產法治作為法規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快完善我縣安全生產政策體系;

      (三)負責有關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六條縣總工會

      (一)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督促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群防群治;

      (三)督促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四)負責以總工會名義舉辦的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七條共青團縣委員會

      (一)將安全生產有關知識納入青少年宣傳文化活動內容,組織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等安全生產活動,提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意識和應急救援能力;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八條縣婦聯

      (一)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加強女性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女性職工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九條縣應急管理局

      (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二)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持有采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河道采砂除外);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鎮、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編制全縣安全生產應急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縣安全生產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演練,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推動全縣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六)依法組織調查、處理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組織全縣應急救援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技術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十條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察大隊

      (一)負責城鎮管理及環境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城鎮園林綠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鎮排水、照明設施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戶外廣告、門頭牌匾、霓虹燈、臨時攤點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大型標語、臨街橫幅、條幅、城市建筑物和設施懸掛、張貼宣傳品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做好縣內各公園、廣場和垃圾處理廠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煤炭交易服務中心

      (一)托克托嘉和煤炭物流綜合園區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三)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十二條云中農業科技示范園區

      (一)負責轄區內生產、經營、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三)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十三條縣融媒體中心

      (一)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共同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大型安全生產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

      (二)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時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時期的媒體宣傳工作,宣傳各類安全生產公益性廣告、先進典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和輿論監督。

      (三)負責廣播電視網絡架設施工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十四條呼和浩特供電局托縣分局、托克托園區供電分局

      (一)按照職責負責監管區域內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監管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十五條縣交警大隊

      (一)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二)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三)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五)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暢通與安全;

      (六)負責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六條消防救援大隊

      (一)依法負責全縣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牽頭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排查治理火災隱患,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三)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火災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對經舉報且查實或者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掛牌跟蹤督辦,并向有關部門、單位下發整改建議書。對生產安全事故多發、事故數量超過控制考核指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突出問題的,約談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本行業領域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四十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執行整改督辦指令的;

      (三)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六)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和單位,接到通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各鎮、河口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監督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锻锌送锌h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各鎮人民政府、黃河濕地管委會及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托政辦發[20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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